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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情况的,有的需要缴纳有的不需要缴纳的。如果是在活动宣传过程中赠送的及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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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活动宣传过程中赠送的,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就是不需要缴纳的。
按照现行财税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请予区分操作: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扣除;2、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计算扣除;3、如果赠送礼品给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4、如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以上,请予核实。
一、纳税额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机关: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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