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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蛋途中遭遇意外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2022-11-01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养鸡厂为食品厂送货未交其他承运人运送,而是自备运输工具进行运送。送货途中,货物尚在养鸡场控制之下,货物尚未交付,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至买受人,鸡蛋的所有权仍归养鸡厂,故风险责任应由出卖人即养鸡场承担。因此,这1000公斤鸡蛋的损失部分应由养鸡厂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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