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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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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盗用他人的生产监制证,或者生产、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盗用的生产监制证和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以及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案件。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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