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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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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 2、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的,执法的主体以及被执法的相对人都是要适当的,并且案件也是比较轻微的。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此时为办理治安案件带来了许多方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场行政处罚也是存在较大局限性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当场罚款,不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出具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的做法而作出的。因为罚款不给收据或出具自行印制的收据,很容易导致滥罚款以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破坏了廉政建设,所以必须采取相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制止。之所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主要是为了对行政机关或者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罚款情况进行财政监控。无论是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还是当事人自行到银行去缴纳罚款,最终这些罚款都是要全部上缴财政的,所以通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罚款收据,可以对罚款进行严格控制,制止滥罚款及罚款被截留、挪用、贪污等现象,促进廉政建设,改善执法队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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