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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孩子的年龄等因素,选择对孩子未来成长更有利的一方去抚养孩子。 2.两周岁...
从有利于婴儿健康成长出发,哺乳期内的子女母亲直接抚养为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已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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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不和睦,想离婚又舍不得孩子,夫妻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协商无法一致怎么办?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呢?当这个问题诉诸法院的时候,法院会怎样判决呢?接下来让我为大家一一讲述。首先是两周岁以下包括哺乳期以内的子女基本会判给女方的。但如果出现以下的情况可以随父亲生活,如母亲自身患有慢性难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是母亲长期在外不归家,不愿意尽抚养义务,或是母亲受社会环境影响离婚后谋生能力弱,工作不稳定,收入较低,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父母双方协商一致,随父亲生活且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等情况。其次是两周岁以上子女,假使父母双方都想争取抚养权,优先考虑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或是因为做了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以及长时间跟子女生活的一方,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有利于子女健康生长的一方。那假使双方条件相同怎么办?外祖父、外祖母或是祖父、祖母本身就长时间跟孩子生活在一起照顾孩子,或者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帮助照顾子女的话,也可以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之一。假设孩子已经十周岁以上,需要优先考虑孩子的意见,是否跟随其中一方生活会发生争执呢?是否其中一方服刑或者患有迁延不愈的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呢?是否其中一方生活习惯和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呢?那么这时候就应当在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孩子的意见,孩子有权利选择更适合他健康成长的环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会从有利于小孩生活、成长的角度来确定小孩抚养权。可以提供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好的有利证据,聘请律师辩护争取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节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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