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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的明确规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主体是单位。本罪的犯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廉洁的责任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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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罚没财物罪的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构成本罪,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不法将罚没财物使用权转付给个人的定性处理 有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将罚没的计算机、摩托、汽车等交付个人使用,既未正式过户给个人。也未称正式分配给个人。对此,从学理上看,我们认为宜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 (1)凡属大面积地或持续而长期地将此罚没财物私分个人长期使用,且任随个人处置或带回家私用者,此类情况,其虽无所有权之名,但已有所有权之实,对此单位,可以考虑以本罪论罪; (2)凡属偶尔私分部分罚没财物给部分职工使朋,或虽然是大面积地调拨私人使用,但主要作为公家配发给个人的办公用品使用者,不宜按本罪定性处理,而宜按一般行政违法处理。 集体私分与个人私分的区别 要注意将单位的集体私分罚没财物行为,与个别负责人或个别经手人私下贪污罚没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应按贪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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