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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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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保证,需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具体确定标准,是看有没有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偿债,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有这样的约定,你就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后,取得生效判决,仍然不能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你是连带保证,对方可以直接主张让你承担责任,对于无力还款的情况,可以与对方具体约定还款方式。 对于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属于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债务人永久无力偿还的,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进行清偿,并且需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之后,再付诸执行。
1、担保人(保证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借款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需要偿还欠款。如经强制执行无法履行,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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