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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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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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