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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的情形: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可以变更重新协商。可撤销的情形: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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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情形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撤销,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离婚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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