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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就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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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就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就依照其规定。但是,如果权利受到损害已经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海关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对上述问题也有相同规定)。
行政限制的类型化的内容主要介绍了紧急限制与常态限制、临时限制与长期限制、影响基本生活条件的限制和影响生活生产便利的限制。 行政限制的类型化 第一,紧急限制与常态限制。所谓紧急限制,是指针对紧急状态作出的临时性行政限制。常态限制则是作为行政机关工作常态的行政限制,既包括无期限的行政限制,也包括为实现特定目标所设定的具有固定期限的行政限制。将行政限制划分为紧急限制和常态限制的意义在于,紧急限制属于由应急法调整的范围,首先适用应急原则,不同于常态下的行政限制规则。 第二,临时限制与长期限制。所谓临时限制,是指短期内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对物权施加的限制;所谓长期限制,是指行政限制被设定了较长的期限,或者不设期限,它可被无期限适用直到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撤回该限制为止。临时限制和长期限制与紧急限制和常态限制不能等同。如果说紧急限制与常态限制是基于限制所适用的状态所作的划分,那么,临时限制与永久限制是针对限制时间的长短所作的分类。紧急状态下行政限制属于临时限制,但临时限制未必就是紧急限制。对行政限制作此区分的意义在于,立法权对临时限制的控制力度较弱,比如长期限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临时限制可依据地方性法规作出。 第三,影响基本生活条件的限制和影响生活生产便利的限制。前者如对出租车的限行,它涉及到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和生活来源;后者如对私家车的限行,它仅影响生活便利。区别这两种行政限制的意义在于:国家制定政策应当区分这两类限制,一般应当对前者不限制或少限制,限制了也应当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后者可以限制并且限制后不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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