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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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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1)证人证言:工友、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劳动见证人等的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证言; (2)工作期间给第三方提供服务后,第三方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3)职业中介机构印有双方名字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 (1)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医疗诊断证明; (2)向劳动保障部门寄出的举报材料等邮局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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