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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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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有条件的旧住宅区可以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业主可以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实行住宅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和物业管理业绩等,对物业管理企业核定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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