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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动(植)物园、旅游景点的绿化建设,可采取国家投资、引进外资、内联或社会集资等方式进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兴建或捐资、助资兴...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生产绿地的建设、鼓励,指导专业户和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花圃、草圃,重视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乡土树种和观赏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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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安排不低于建成区面积2%的用地,作为生产绿地。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地域及风景名胜区的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本市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资质证书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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