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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生活不能自立需要他人护理的费用,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决定的。下面我们来看看陪护费...
一般需要护理的,应当在医院里请专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护理费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保部门进行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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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同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陪护费的计算期限仅限于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的住院期,以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需要指出的是,作为行政法规,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的计算方法与最高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陪护费的计算方法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限于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关于这笔赔偿费用,应注意: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实需要专人陪护,比如患者不能自理;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士),也可以是患者家属;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有一定差异。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一百四十五条将此费用称为陪护人员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门护理的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收入损失计算误工补助费。奖金一般可以计入赔偿金额。本人无工资收入的,补偿标准应限于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4、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考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6、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7、受害人残疾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来确定。8、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护理费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顾或无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陪护费需要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误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护理费=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 x护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x护工人数(原则上1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综合上面所说的,误工费对于我们受害者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误工费的赔偿也是有针对性的,必须要有民事的能力,而且有收入的人群这样才能进行申请,保险公司对于受害者误工费的计算都是从收入来进行的,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好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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