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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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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了解判处缓刑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剥夺政治权利,则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则享有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五、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无被选举权有如下几种: 1、未满18周岁的没有被选举权; 2、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 3、常年外出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事先发出通知,在选举日前不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没有委托其他选民代为行使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总数以内。“常年外出”指离开本村在外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但住院治病的除外。(即不是本村选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除具有选民资格,由于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超过6个月,承担村民义务,其户口尚未迁入的外,其他户口不在本村的人员一律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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