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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对一人独资公司股权转让税费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缴税方式:其转让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比照契税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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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备案股权质押流程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理时间:约7个工作日 办个人独资企业可不受出资限制 2010年时报7月22日讯(记者刘研波通讯员王冰廖建安)今天记者从全市工商系统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工商系统将实施一系列举措,力促我市经济发展,其中包括办个人独资企业可不受出资限制等。 工商部门将进一步修订丰富服务措施,在企业名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放宽准入,企业名称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企业自主使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出资限制;企业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单位、居委会等相关证明登记注册;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从源头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进一步深化贴身服务,采取成立工作组,签订责任书等,大力支持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先发展,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有的放矢地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着力把服务业打造成我市的首位经济。不断创新完善服务机制,在企业注册官框架下,推进旨在提高登记效能和服务水准的各项制度改革。积极争取省局支持,下放登记事权。探索动产抵押当场登记制度,切实提高股权出资、出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工作效能,优化更有利于加快转方式的发展环境。
个人独资企业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企业转让股权,其转让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比照契税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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