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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是指发生了承运人不能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正常...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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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托运人有告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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