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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
赌资的认定标准如下: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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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网络赌博如果当事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且构成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就会构成赌博罪。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情形。
浙江赌博罪立案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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