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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就婚姻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处理,对其不合理的主张不必理会。需要的话可以说一下详细情况,帮你仔细分析一下。...
这个是没有强制性要求一定要展示在离婚协议书上的。如果没有特意约定排除,默认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有探视权。不需要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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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下列情况下,以暂停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对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女方屡次拒绝男方探望孩子,只要经过法院判决,女方不履行的,男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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