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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
河南XXA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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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由于胡某在该案中不能证明王女士知道其向朋友借款5万元,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胡某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先未与王女士进行协商,事后也未得到王女士的追认,应系胡某个人单独行为。在该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王女士享受到其利益的情况下,该债务应为胡某的个人债务,王女士并无共同偿还的义务。同时,该债务由胡某一人负责偿也未损害其权益。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层出不穷,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可以认定,该担保债务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一定是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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