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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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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根据本条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1.违法产品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这里所说的标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以价格表、价格签或其他标价方式表明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以该项标价乘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总数量,即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总货值。2.违法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时不标明产品的价格,此时执法部门在计算货值金额时,应按照与该产品同种类、同型号的市场上销售的合法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此处所说的市场价格,是指在一定时期,同类产品的市场的平均价格。
《产品质量法》使用的是“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概念。关于计算方式,《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根据该规定,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销售标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购进价。其中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应当计算在内,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即“……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及第六十二条,即“服务业的经营者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对于没有标价的,笔者理解无论是否售出,均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根据上述算法,确实存在一个问题,即同类商品,大多数情况下是购进价越低,货值金额越少,受到的处罚可能越轻。一些执法者已经对此提出了疑问。例1,全部没有销售。A进货1000劣质商品,购进价每件90元;B也进货1000件同样商品,购进价每件50元。A、B都没有销售就被查获,被行政处罚的金额是多少。按上述公式,A的货值总额为9万元,B的货值总额为5万元。处罚计算的基点A远大于B。如果按照货值等值处罚,A要被罚9万元,B仅被罚5万元。按照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销售标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购进价的计算公式为:A货值总额=0×0 1000×90=9万 B货值总额=0×0 1000×50=5万例2,都销售了500件。仍然是A进货1000劣质商品,购进价每件90元;B也进货1000件同样商品,购进价每件50元。A、B各自按照100元销售500件后被查获。如果按照货值等值处罚,A要被罚9万元,B仅被罚5万元。行政处罚的金额是多少?按照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销售标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购进价的计算公式为:A货值总额=500×100 500×90=9.5万 B货值总额=500×100 500×50=7.5万例3,全部销售完毕。仍然是A进货1000劣质商品,购进价每件90元;B也进货1000件同样商品,购进价每件50元。A、B都按照100元全部销售后被查获。按照上述公式,如果按照货值等值处罚,A、B都要被处罚10万元。按照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已经销售的商品数量×销售标价没有销售的商品数量×购进价的计算公式为:A货值总额=1000×1000×0=10万 B货值总额=1000×1000×0=10万A、B在三种情况下被处罚的情况会一致,有兴趣的可以自行计算。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到第八十六条中三次出现了“货值金额”这一词语,但对其含义却未在该法中予以明确。而“货值金额”在食品行政处罚案在意义却很重要,监督员在处理食品案件过程中如果对“货值金额”认识不清楚往往就会造成违法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进行处罚,也容易引起行政诉讼,甚至引起行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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