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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过了上诉期限,但法院仍然受理上诉的,当事不应该简单地拒绝签字或拒绝出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上...
已强制执行,说明案件判决已经生效,不能再上诉。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判有错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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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不能上诉,裁定书尾部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这个是可以的,以下就是范文上诉人:罗XX,男,日出生,汉族,小学化,无业,户籍地址:。因本案于2012年5月9日被抓获,同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罗XX,罗XX父亲,男住址:,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因涉嫌抢劫罪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作出的(20XX)阳城法少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7条【未成年年人犯罪】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的,轻处50%...”,上诉人犯案时已满15周岁不足16周岁,一审法院没有仔细考虑到这一点。 2)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七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一审法院也没有考虑该情节。 3)上诉人是初犯、从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一审法院在量刑时也没有考虑。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此致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强制执行中能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能进行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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