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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审查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2、国家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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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裁判、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时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议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限定的具体流程是: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议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借口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希望我对基层法院会审什么案件令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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