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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级别不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车辆管理所的上级管理部门;而车辆管理所是公安交管部门的下属部门。 2、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交管部门在接到相关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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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能够正常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当场出具凭证”,是指执勤的交通警察决定对有关车辆进行扣留时,应当在扣留的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扣车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 (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 (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 ( 4)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 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 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公安经侦部门负责国内经济案件的侦查,属于一个专门的侦查部门。具体就是:组织、指导、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参与或直接侦办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指导、检查、监督当地的经济犯罪情况,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动态,提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对策;指导当地的金融、财税部门和其他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要害单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及时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交管部门在接到相关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及时处理事故现场,如:抢救伤员、财产、避免损失的扩大;维护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核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2)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整个事故处理中的关键,也是交管部门的最主要职责之一。交管部门在进行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证据及询问相关证人后,将根据事故情况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4)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相应的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愿意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则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的10日内,各方当事人向交管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各方当事人就此签订相应的调解协议书;如果调解不成功或一方不同意调解,则交管部门不再对此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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