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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
1、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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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有哪些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内容如下:一、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奖励;二、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拖欠社会抚养费的,应征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制止,造成违法的,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再婚家庭生育最新政策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村民委员会城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一国的对外政策不是取决于国家力量,而是取决于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和一国外交政策的决定性因素。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战争动荡不符合我国人民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中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了中国不是威胁世界和平的力量,反而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国强不必然称霸。中国的传统文化也是和而不同,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证明王道比霸道更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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