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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的。 9、专利申请(授理)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有专利产品的。 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授权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认定冒充专利行为的方式:一般来说,行为人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的;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等假冒专利的行为,即可认定冒充专利。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4)为本前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5)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6)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7)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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