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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的义务。但现实中,如果出现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下面谈一谈出现这种情况的通常处理方法: 1...
一,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延迟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报酬的逾期利息。 三,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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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一,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延迟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报酬的逾期利息。 三,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不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性质以及损害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做、减价或者退货等。
(一)应当返还财产的原则。但不能返还或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例: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补偿。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可以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其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个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的处理。一般经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或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才有效。但纯获利润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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