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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
加班工资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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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 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 这也是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工资的根源所在。这是一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就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 所以,我国还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分别对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公休日加班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ask.com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计算公式: 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每小时)=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 15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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