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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具体要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定。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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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解释,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 甲方:w,女,3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电话: 乙方:z,男,34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密云县某某号.电话: 1、w与z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号,x京房权证密字第。。。号. 2、w与z于2012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该房产过户到儿子的名下,但是尚未过户,该财产实际处于尚未分割状态。 3、w与z协议分割该房产:z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w,w给付z三十万元整。w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婚内财产公证不是必须的。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婚内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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