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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机构判断债务性质的方法执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机构首先应依执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执行依据中没有对债务性...
夫妻一方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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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不分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虽然对于的偿还,较合理的清偿顺序为: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但是,这种清偿顺序的标准并不应当是审判与执行中的硬性要求。尤其当夫妻尚未对财产进行析产,夫妻名下的财产权属状况不清、尚不能确定属于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如能够确定执行依据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均不得以应当先执行共同财产为由阻却执行。从对外关系来分析,作为一个类似于合伙组织的经济体存在,夫妻双方以其所有的共同财产及分别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理,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也无需先执行个人名下财产部分,再执行共同财产的个人所有部分,当然,在执行中为工作之便利和效率,采取措施会优先考虑对产权明晰的个人财产先行处理。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偿还,配偶没有偿还个人债务的义务。除非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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