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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程序是当事人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调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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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主要有: (1)全责和无责。 (2)同等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则各承担五成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包括行人)之间,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因为机动车方是铁包肉而非机动车(包括行人)方是肉包铁,所以机动车方要多承担一成责任即六成,相应的非机动车(包括行人)方承担四成责任。 (3)主次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则主要责任方承担七成,次要责任方承担三成;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行人),则和上述理解方式一样,机动车方多承担一成责任,而非机动车(行人)方少承担一成责任。 (4)无法认定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和机动车则双方各承担五成责任,如果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包括行人),则推定机动车全责,非机动车(包括行人)无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期限有严格限制。基于不同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体如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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