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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动迁办)根据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全过程的具体协调、指导等各项具体工作。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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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可能不同类型的房屋拆迁其补助的范围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需要具体的分析。
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拆迁补偿有: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 根据法律法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草房补偿每平方米1900元; - 砖瓦房补偿每平方米2400元; -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补偿每平方米2800元; - 二层及以上楼层的楼房补偿标准每平方米3300元。 同时,政府还会以同等价值的地面或地下附着物作为补偿办法。如果需要异地安置,政府会根据家庭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助,包括宅地费用、配套设施以及住房租金等开销,总金额不少于每户2万元。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县两级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给予被征收房屋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 (2)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暂时性居住安置费用; (3)因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上的损失赔偿。 为了激励被征收者,市、县两级政府还制定了合理的小区补助和奖励制度。 3. 被征收居民有权利选择接受货币补偿,或是通过房屋产权调换来解决问题。如果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市、县政府将为被征收人提供合适的住房,并负责协调被征收人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结算。 对于较老些的城市区域个人住宅,若需改建,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后的地段进行产权调换,市、县级政府将会提供改建地段或邻近地段的适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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