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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后悔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含哪些?

2021-11-17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适用于犯罪分子的主要刑罚,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并非现实生活中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免处罚的;(四)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没有没有告诉或者撤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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