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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服刑人员刑满后是否办理退休的问题,在职人员违法犯罪被依法判刑,从刑期开始之日起,便已失去享受按规定应被剥夺的公民权利。一般用人单位对被判...
1、即使刑满释放后,也不存在补办退休的问题。 2、如其被判刑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其刑期开始之日,社会保险统办机构即应终止其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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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 一、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二、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服刑人员服刑前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与刑满后继续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 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第一条
服刑期间是没有工资的,单位应该停止发放工资。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领取退休金。 2.退休人员服刑期满后可以领取退休金。 3.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与退休金捆绑的各种补贴也不可以在服刑期间领取,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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