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对方行使探望权时想要直接带走不送还,不让其接走是合法的。如果只是暂时接走孩子,到约定的时间会将孩子送回,是允许接走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探视权的执行应当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当考虑到执行工作。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我们应该把工作做得更详细、更扎实。法官熟悉双方的情况,掌握离婚的原因和矛盾的焦点,这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益关系。法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努力解决双方探视子女之间的矛盾,形成可执行的调解书。而不是为了快速结案,不管未来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匆忙协调,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其次,如果双方无法调解,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法律文件的主要文件不应对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过于详细的规定。例如,在某个月、某个日子、某个时间和某个地点进行探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详细规定可能无法实现申请人的探视权,也会使执行法官在申请执行后难以操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2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