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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护当庭拒绝辩护后可以: 1、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合议庭应当准许; 2、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辫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被告辩护当庭拒绝辩护后可以: 1、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合议庭应当准许; 2、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辫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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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护当庭拒绝辩护后可以: 1、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合议庭应当准许; 2、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辫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3、仍有辩护人的,仍然可以保障其辩护权,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4、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表明拒绝接受辩护与委托辩护、申请法律援助一样,都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形成法律服务关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护人有着充分的信任。否则,被告人不能对辩护人如实陈述案情,辩护人的辩护就没有运作下去的条件。被告人此时的拒绝接受辩护,本质上是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法院面对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其存在的正当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则上也有拒绝接受其辩护的权利。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因此,被告人的拒绝是无条件的,只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辩护人就应该立即终止辩护,解除委托辩护合同,退出法庭。如果被告人提出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应予以许可,但变更辩护人不应影响审判正常进行。
为了公正、合理、正确、民主地进行刑事诉讼,国家法律赋予被告人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手段,即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行使,二是委托行使,由于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故大多数人都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许多被告人和辩护人在了解的过程中逐渐信任磨合适应,但是也有磨合不在一起,矛盾越来越大的。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吗?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若是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律授助机构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法律授助机构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2、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意味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如果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可以拒绝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但这种拒绝的权利只有一次。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审判阶段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辩护。由上面内容可见,被告人第二次拒绝辩护人后,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只能自行辩护,由此可见,被告人拒绝的机会有两次。法律对辩护权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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