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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解除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解除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委托人行使行纪合同指示权,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指示进行贸易活动。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买入,价格存在差额的,须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行纪人自行补偿其差额。
一、行纪合同如何区分 (一)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义务。代购合同、代销合同、拍卖合同等都是以受托人的名义卖出、买进的,因此都是行纪合同。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2、行纪合同订立后,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人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3、除非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凡有市场定价的商品,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并有权请求报酬;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能自买自卖,否则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该行为无效。 4、行纪合同都为有偿;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5)行纪人对委托物有留置权;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不得留置对方物品。 二、行纪合同对委托事务的处理 (一)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三)委托物的处理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四)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违反委托人的一般价格指示有两种情况,即高买低卖和低买高卖,应注意各自的法律后果:高买低卖,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低买高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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