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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 3、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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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用注销,只是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即可。用人单位在为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含新举办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包括用工备案)手续和养老、医疗、、失业、参保手续时,应到所在地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并持就业管理部门加盖“已办理就业登记”戳记的《劳动用工备案名册》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登记证的处理对象: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劳动者开设民营企业,从事个人经营和灵活就业,没有证书的,可以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此外,以下8种人员可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满16岁,从各种学校毕业,退休后未就业的民营企业主、个人工商店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在市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配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者。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失业者发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者名单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天内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报告。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失业后,必须持有本公司发行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立即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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