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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处理(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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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最好通过诉讼程序由中国法院判决离婚。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下面介绍一下不同情况下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手续:(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出国人员自愿离婚,并已妥善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的,可以到当地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以直接向国内(大陆)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二)在国外办理离婚,在国内申请承认应当视为判决的国家与中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中国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或者团市委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办; (二)有机构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必要的自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五)有具备涉外婚姻咨询服务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咨询员。 第九条(申请审批程序)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民政局培训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业务范围)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要求)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的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据实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邀请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绍或者变相婚姻介绍为目的的境外团组在境内活动。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登记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的;(三)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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