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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一起经济纠纷,上诉后法院判我胜诉,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但对方根本无法找到,请问能向法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吗?不行的话,我应该怎么办?同...
所有的案件都这样,败诉的支付,除非胜诉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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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原告为被告撤销被告档案,而是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不是执行局来执行,而是由法院提供的账号收取。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撤诉后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由被告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从法院的级别管辖来区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的经济纠纷起诉法院为向基层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诉;涉外案件和重大的、达到一定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特别重大、达到相当大的诉讼标的金额的,才能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武汉地区的情况,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的额在1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本数)。
离婚案件,对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及争议是一并处理的,法院是按要求分割的财产数额收取诉讼费的,因此,在立案时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律师建议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可能。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庭审理时双方争议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自2007年4月1日之后,法院实行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如果夫妻双方财产争议数额不足20万元,就不必为此动脑筋了,因为,对财产争议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法院不再加收财产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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