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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之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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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恶意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2,在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出认定:(1)行为人的资产状况。以行为人在集资时和案发时的资产状况进行比对,以分析其在集资时是否“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2)行为人的集资缘由,是否有真实合法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3)行为人对集资款的处置情况,集资款项是否主要用于了集资方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4)项目的预期盈利,是否能够或可能支付所承诺的投资回报。如果在承诺期内成本与收益差别巨大的,可以断定行为人一开始就不可能通过收益和收益预期来回应集资本息,可以推定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3,如果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1,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恶意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2,在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出认定:(1)行为人的资产状况。以行为人在集资时和案发时的资产状况进行比对,以分析其在集资时是否“明知自己无归还能力”。(2)行为人的集资缘由,是否有真实合法的集资项目和资金需要。(3)行为人对集资款的处置情况,集资款项是否主要用于了集资方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4)项目的预期盈利,是否能够或可能支付所承诺的投资回报。如果在承诺期内成本与收益差别巨大的,可以断定行为人一开始就不可能通过收益和收益预期来回应集资本息,可以推定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3,如果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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