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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生育保险报销需满足哪些条件

2024-12-18
1.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补偿标准: (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3.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1)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4. 一次性生育补贴: (1)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2)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5.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 (1)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2)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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