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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退回侦查,一般最多是一个月退回到检察院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
1、检察院退回侦查一般不会通知本人,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案件的负责人进行询问。 2、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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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不管案件是否已经开通审理,法院都是没有权利退侦的,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利接受刑事案件,若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证据不足,那么是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退侦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退侦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可以退回检察院,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在对公诉案件审查时,如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在庭审中,如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法院会延期审理,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和第200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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