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⒈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 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
⒈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 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依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 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第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涉外所得税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简称,它是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其中: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征税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新税法规定(从1991年7月1日起):“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 税率为3%e”共计实际负担率为33%。此外外商所得汇出国外的,按汇出金额征收10写的所得税.另外,新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他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征收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领中扣交。由于这种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交,不扣除成本费用,实行撅泉控制,通常被称为预提所得税。
依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合同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所作选择无效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 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 第三,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7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