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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离婚案件中对...
离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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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时,应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两次离婚的被告都没有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法: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离婚案起诉是指婚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要求。起诉方当事人是原告,起诉方当事人是被告,起诉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有些当事人在起诉前和对方谈离婚时,对方态度不好,甚至威胁说你起诉了我,我也没有收到发票,我也没有来法庭,你离不开。其实,大可不必担心。现在法院正在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打电话给当事人提取文件,或者发送法院的专用邮件,如果遇到拒绝合作的当事人,法院还会送达。即使当事人拒签,法院仍可依法采用留置送达。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即便不到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有的人认为,在女方起诉离婚男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官不能判决离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被告方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经审判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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