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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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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我国商业秘密司法实践状况,顺应“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范围日益宽泛、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百年发展的三大趋势,商业秘密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和实用性。
一般分为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申请专利之前,技术是用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等是典型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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