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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有一定的特殊性,保险的经营能力、偿付能力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都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设立保险不仅要符合《法》的规定,还要符...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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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如下: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合法的保险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应规定。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3)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有保险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管理和业务工作能力外,还须具有:经济、金融或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在人员素质上,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是指具有健全的权力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还应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及公平竞争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要用个人财产清偿。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口头合伙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一定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此外,合伙协议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而是相对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以要有名称,且不能混同与公司,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还要有其他必要条件,如设备、厂房、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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