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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可以进行保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和所有权...
可以。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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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股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破产是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法。债权人能否直接使用担保人,即在不申请主债务人执行或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担保人破产,破产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担保,由于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讼权,在执行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金额不确定。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予受理。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人追偿手段耗尽后,向未清偿的部分债权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因此可直接向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能否受理,取决于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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