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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作业确需中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行的,应当在施工前五日通过省级...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本单位人员遵守律、法规;(二)做好机动车维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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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三)违反倒车规定的;(四)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五)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六)违反试车规定的;(七)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八)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道路进行养护,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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