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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材料1、人事专员(单位网上注册登记的联系人)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单位网上审核完后直接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3、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如为国(境)外学历学位,则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符合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需提供国家一、二、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本市有关机构复评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6、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无法开具户籍证明的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7、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和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需提供具有居住房屋凭证编号的一页及详细信息页)、身份证复印件、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对于上述在沪住所的相关规定如下:⑴居住房属于农村私房的,提供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编号或户口簿户号;⑵居住房属于动迁房的,提供动迁协议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动迁协议或户口簿户号;⑶居住房属于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提供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户口簿户号;⑷居住房属于人才公寓或公租房的,提供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或公租房租赁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人才公寓或公租房;⑸居住房属于部队房产的,提供部队营房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部队房产;⑹居住房属于高校、科研院所房产的,提供宿管科或人事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高校、科研院所房产;⑺居住房属于预售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且已入住的,提供房产所属物业或居委会出具的已入住证明和预售合同,“居住房屋凭证编号”栏填写预售合同;⑻居住房属于单位长期租住的酒店式公寓或宾馆之类的营业性场所的不能作为在沪固定住所。8、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9、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10、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人才服务中心,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正式受理日期自学历学位等相关信息核实入库后开始计算,如需调档者,其受理日期自人才中心档案管理部门收到档案并出具《人事档案情况核实表》之日起计算)。二、其他事项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父母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籍卡);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如配偶符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条件的,建议分别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主证。三、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市核发的(或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三级以上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2、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3、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父母为本市户籍的,出具父母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的在沪个人缴纳社会城镇保险的明细单,可在相应的网站上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信息来源网络,
办理居住证需要以下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相关材料。
办理居住证,需要的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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